佟丽华:丈夫监护权撤销之后,对乐乐母亲的帮扶和监督该由谁来负责,这是接下来要面对的难题。如果乐乐爸被判刑,也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就要由母亲单独抚养乐乐。谁来监督她,谁来帮扶她?现有制度并不明确。
她的老家在山东,暂住地在通州区,到底是由流入地还是流出地担负相关责任,很难说清楚。作为《意见》制定的参与者之一,我记得非常清楚,规定上用了“驻所地”这一说法。至于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驻所地”,由北京来管还是山东来管,规定上说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回避”了。
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城市流动儿童四千万人。也就是说,这四千万未成年人,都有流出地和流入地之说。如果发生被监护人侵害事件,到底是由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相关部门负责呢?《意见》在这里打了擦边球,用了“驻所地”一说,而哪里的驻所地则没有明确。
坦白讲,面对这样的问题谁也不愿意担负责任。在此背景下,我认为,从立法政策角度看,流出地与流入地如何互相配合,是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北青报:这么看来,解决未成年人受家庭监护人侵害的问题,仅靠一个《意见》似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佟丽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有人说这是此类案件难以跨越又必须跨越的“四道坎儿”。乐乐从出生十几天起,就遭受生父虐待。直到80天时被打致残,才由救治医院发现并报警,这足以暴露了此类案件的“隐蔽性”:并非真的无人知晓,而是父母和邻居,都把这视为家事,不愿外力“掺和”。
对于撤销监护权的难度,我前面已经分析过,而且谁也不愿轻易“沾包”这事,因为谁提起撤销,可能就意味着谁是新的“监护人”。现在,由于乐乐母亲的主动介入,撤销问题应该不存障碍。但是撤销之后的帮扶和监督由谁负责,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作为“四道坎”中,最难的最后一道坎儿,如何安置被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回归一个真正的“家”,一直没有更多可以借鉴研究的案例。以乐乐案为例,两个问题必须面对:一是乐乐的治疗和康复,二是谁来落实对孩子的关心和保护?换句话说,就是孩子母亲的监护职责由谁来考量。因此,要监督,还要帮扶,两者缺一不可。
社会组织“共担”监护能否解决“善后”问题
北青报:在落实监督和帮扶问题上,具体的难度是什么?
佟丽华:从政策方面,参加《意见》制定的四部委是有共识的,明确要对处于困境中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干预,国家要担负责任。但在基层可能缺乏这样的共识。他们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有推脱,甚至抵触的心理,不愿意担负责任。
当然,他们确实有现实的困难,如果承担了谁来做?很多县的民政部门,可能一个科就一个人,肩负好几个工作。面对县里那么多孩子案子,他没有那么多精力,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救助机构,又需要真金白银的大量投入。
另外,帮扶不仅仅是给钱给物质的问题,还需要一些专职员工的工作,我们缺乏这样的力量。
我之前一直在提,我们现在的投资不应该仅仅是钢筋水泥的投资了,我们更应该在人的发展方面投资,尤其从儿童的成长方面投资。
北青报:政府的“覆盖面”做不到足够大,民间组织是否能承担这项职能?在乐乐案中,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曾提出共同监护。
佟丽华:《意见》中关于民间组织如何介入,已经有相关条款。具体到乐乐案上,坦率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法院不可能支持9958救助中心共担辅助监护人的请求。因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关于谁能做监护人规定得很清楚。从这个角度,社会组织想做监护人很难,法官不能“突破”法律作判决。
但这并不意味乐乐的母亲不能从9958救助中心得到扶助。如果乐乐父亲的监护权被撤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乐乐的母亲有权利将自己监护职责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相关个人或组织。
我认为,对乐乐的母亲来讲,最来得快、最有效的帮扶,就是9958救助中心和她签署一份规范协议,把她对孩子的权利义务说清楚。要约束她,你接受救助是有条件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你必须符合我的一些相关监督,否则我不给你提供救助。
9958救助中心可以主动把握资金的使用,但被动的是在法律上,它对这个孩子没有监护权利。
《意见》实施逾九个月撤销案件仅为个位数
北青报:自1月1日《意见》实施后,全国并未出现预料中的监护权“撤销热”,乐乐案应该算是极端个例吧?
佟丽华:我倒认为,它从某种角度暴露出城市流动儿童的生存窘境。之前我们一直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还有另一个同样易受伤害的群体,被我们忽视了,这就是城市流动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有六千万左右,城市流动子女也有四千万上下。
不管留守还是流动,其实都是因人口问题,因农民进城带来的大变迁,二者都属于成长困境的儿童群体,相加正好一个亿。他们是必须特别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相比农村留守儿童,这四千万的流动子女,成长环境同样艰难。父母在城里的生活压力使得生活环境愈加复杂,即使与父母相伴,这些孩子也更易受到伤害。
以乐乐的父母为例,年轻夫妇来到北京务工,妻子只有2000元的月收入,并且一怀孕,即被辞退,家庭要靠丈夫一人承担。这时,他们全部家当投资被骗,对他们来讲,可能就算灭顶之灾。当然,这并不能成为丈夫暴虐行凶的理由。
北青报:和仅为个位数的监护权撤销诉讼相比,9958救助中心的调查显示父母侵害子女的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佟丽华:从1月1日《意见》实施,到今天快9个月了,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发生并不多,明显与频频曝光的儿童受监护人伤害事件成反比。我认为很多基层的政府部门和司法人员,没有意识到这是他们的责任。而我们一直在说,孩子在成长过程当中,不仅仅家庭要担负责任,政府、国家也应担负责任。
当初四部委《意见》出台后,我很是激动了一阵。我当时在微博上用了这样的表达:一个激活沉睡28年“监护制度”的《意见》。我国1987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因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的,几乎为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之所以法律被“虚置”和“沉睡”,是因为光说了“可以做”,但没有交代“怎样做”,没有任何细化的规定和裁量条件。而四部委《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七种可能,让撤销流程便于操作。
然而,随着凤毛麟角的监护撤销个案的曝光,以及增量的未成年人被监护人虐待个案的呈现,我发现“被撤销”和“该撤销”之间的数字,完全不成比例。也就是说,新制度实施起来并不好。这让我开始审视,到底如何推进新制度的落实?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之后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财政肯于“出血”。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乐乐父亲的监护权一旦撤销,谁来帮扶这对“苦大仇深”的母子?可以预见,这将是《意见》贯彻起来最为艰难的地方。文/记者 张倩
(北京青年报)